为加强巡察与审计工作联动(以下简称“巡审联动”),增强监督合力,推动巡察监督高质量发展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》《关于市县党委建立巡察制度的意见》和省委、市委关于巡视巡察、审计工作要求,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条 “巡审联动”工作在市委统一领导下,成立“巡审联动”监督协调小组,市委常委、纪委书记、监委主任、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任组长,纪委副书记、监委副主任,审计局局长任副组长,市委巡察办和审计局相关负责人为成员。根据需要召开联席会议,加强对“巡审联动”监督工作的组织协调,研究解决重大问题。“巡审联动”监督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,办公室设在市委巡察办,负责市委巡察机构、审计局之间日常工作联系,落实执行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,跟踪、督查相关问题线索的移送和处理工作。将市委巡察办纳入市审计委员会成员单位。
第二条 “巡审联动”坚持问题导向,加强谋划部署,明确目标任务,实行工作评价,统筹组织实施,共促问题整改,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、新问题,营造良好工作氛围。
第三条 “巡审联动”对象包括巡察全覆盖和审计监督范围内的部门单位,突出对重..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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