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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区业主管理规约范本

发布时间:2023-10-02 16:18:47

小区业主管理规约范本

  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,保障本小区物业安全合理使用,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,建立全体业主必须遵守的共同行为准则,建设整洁美观,生活有序、和睦相处的小区,制定本规约。

  第一章 基本情况

  名 称:**小区业主委员会

  座落位置:**

  第二章 业主的权利

  (一)依法享有对自己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。

  (二)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,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。

  (三)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,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意见,

  (四)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规约、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。

  (五)参加业主大会会议,行使投票权。

  (六)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,并享有被选举权。

  (七)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。

  (八)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服务合同。

  (九)对物业共用部位、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,并监督物业共用部位、共用设施设备及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。

  (十)全体业主对未按法定程序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,以及未取得物业服务资质和未批准收费标准的,可以拒绝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。

  (十一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
  第三章 业主的义务

  一、业主必须按规定、按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和专项维修资金。

  二、业主在本区域内不得有下列违反共用场所管理的行为:

  (一:不得擅自占用公共走廊、大堂、绿地、屋面等共用部位,共用设施设备;

  (二)不得擅自改变共用部位、共用设施设备用途;不得妨碍他人合法使用共用部位、共用设施设备;

  (三)不得损坏电梯、路灯、消防设备、水泵、道路、花基栏等公共设施;

  (四)不得制造超标准噪音,破坏公众安宁,不得聚众喧闹;

  (五)不得在公共场所堆放杂物、堆放易燃、易爆、剧毒和放射性物品;

  (六)不得排放有毒、有害物质或烟尘污染环境;

  (七)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。

  三、业主在本区域内不得有下列违反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:

  (一)不得有影响市容的乱搭、乱贴、乱写、乱画、乱挂等:

  (二)遵守保洁规定,自觉将垃圾、杂物投放到指定地点,不得乱扔、乱放,严禁从阳台窗户向外抛掷垃圾和杂物,保持共用场所和电梯等公共设施的环境卫生:

  (三)不得损坏公共绿地、树木、花草以及公共设施:

  (四)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。

  四、业主在本区域内不得有下列违反治安安全和消防管理的行为:

  (一)不得窝藏涉嫌犯罪人员和赃物,发现有犯罪倾向和危害公共利益的人和事要及时举报;

  (二)出租房屋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,及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,并告知承租人非业主使用人应负的义务;

  (三)爱护消防设施,如发现火灾隐患,要及时采取措施或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及有关部门处理:

  (四)楼层防火门应保持关闭状态,不得私自加锁或长期打开:

  (五)管理好自己的电炉、空调、燃气等用具,外出时要检查是否关。

  (六)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。

  五、业主在本区域内不得有下列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:

  (一)不得随意停放各种车辆,应当停放在停车场或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场所停放,不得影响行人出入和行人安全;

  (二)严禁鸣放喇叭,车辆停放要及时关闭发动机,以免影响住户休息;

  六、业主在本区域内必须遵守下列违反房屋安装、装饰、装修的约定:

  (一)安装空调时,外机应当安装在建筑设计指定的位置,并进行加固,以免跌落,冷凝水应当接入统一管道,不得随意滴漏;

  (二)空调机外机发出超标噪音的,应当停止使用,经排除故障或更换外机后再行使用;

  (三)对房屋进行装修,应当遵守有关规定,不得对房屋内外承重墙、梁、柱、板、阳台、天台、屋面等违章进行凿、拆、搭、占;

  (四)如需要安装空调和对房屋等进行装饰装修的,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,并与其签订装修管理协议,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告知业主或使用人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:

  . (五)法律、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。

  第四章 违约责任

  一、业主无故不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、专项维修资金等费用的,每日处以0.3%的滞纳金,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不交纳的,物业服务企业可采取批评、规劝、公示等催交措施,逾期仍不交纳的,物业服务企业认为有必要的话,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
  二、业主违反本规约“业主的义务”二、三、四、五、六之规定的。

  相关业主、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制止、要求改正,拒绝纠正并造成损失的,受损方有权要求赔偿,也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诉讼。

  三、业主不按规定安装空调和装修房屋的,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改正并将情况告知物业主管部门。造成他人房屋损坏(包括:渗、漏、堵等)的,由其负责修缮或赔偿。

  四、占用共用部位、共用设施设备的(包括建设单位),应予以改正,不听劝告且拒绝改正的,由业主管理委员会的向人民法院诉讼。

  五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配置物业管理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办公用房,不按规定配置的,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。

  六、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,依据国务院《物业管理条例》和《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》的规定,业主承担连带责任。

  第五章 其他事项

  一、本规约由业主大会制定。

  二、本规约自业主大会通过后即可生效,如与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相抵触的,依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为准,

  三、本规约生效后,对本区域内的所有业主、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具有约束力。

  四、房屋共用部位、共用设施设备的内容包括如下;

  (一)共用部位包括:房屋基础、人防地下室、内外承重墙体、梁、柱、楼梯、楼板、屋顶户外墙面、门厅、走廊通道、垃圾房等。

  (二)共用设施设备包括:上、下水管道、落水渠道、水箱、加压水泵、电梯、供电线路、室外照明、消防设施、绿地、空地、道路、路灯、沟渠、池、井、以及其他共用配套设施设备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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